「代客探監」上訴被駁回 探監者必須為在囚者朋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10/17 16:40

最後更新: 2016/10/17 16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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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人士曾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傳單宣傳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「代客探監」案其中4名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的被告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,法庭今頒下判詞駁回4人上訴,並解釋指《監獄規則》中,對候審被囚人士與已定罪囚犯所規限的探監人士類別並無分別,兩者均只限於在囚人士的親戚及朋友才可探監,而有關規則是為了維持監獄內的秩序和防止罪案發生,此舉並無不合比例地剝削在囚人士的權利。而「朋友」的定義亦應規限於與在囚人士相識的朋友,以達致可協助在囚人士與外界保持聯繫及得到鼓勵的目的,法官因此駁回4人上訴。

4名上訴人溫皓俊、關巧用、鄧志紅及潘定基早前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後提出上訴,指《監獄規則》第203條對於探監訪客有更廣泛的定義,任何人士如有合理原因,均可探訪在囚人士。但法官則認為,《監獄規則》第48條與203條並無衝突,而候審在囚人士在探監次數等之上,已獲得較寬鬆處理,加上根據《監獄規則》,若任何人並非在囚人士的親戚或朋友仍想探監的話,可向監督申請許可,而毋須訛稱為在囚人士的朋友。

法官續指,大家都同意家人朋友的支持對在囚人士相當重要,故規則中所指的「朋友」必然是與在囚人士相識的人才可達致上述目的,而非陌生人。法官又認為懲教署所設的限制是有其合理目的,故並無不合比例地剝削在囚人士的權利。